肖仕刚律师亲办案例
判处犯故意伤害罪,但免于刑事处罚
来源:肖仕刚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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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等三人因与受害人李某酒后发生口角,冲动之下对李某殴打致其轻伤。诉至法院后,张某三人聘请作为辩护人,经认真审查后建议辩护人与受害人李某积极协商,获得谅解并给予赔偿,李某出具谅解书,充分考虑后,认为受害人李某虽受轻伤,但事发原因系受害人李某主动挑起,存在过错,且张某等人给予李某足够的赔偿且获得谅解,加之张某等人存在认罪、自首等情节,建议判处张某三人犯故意伤害罪,但免于刑事处罚,获得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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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肖仕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4*********9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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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贵州-安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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